灵活用工

概念

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对“灵活用工”作出定义,“灵活用工”一词散见于各个政策文件中。 2002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发布了《我国灵活多样就业形式问题研究报告》 ,对灵活就业做了如下界定:

在劳动时间、劳动报酬、工作场地、保险福利、劳动关系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不同于 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、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。

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:

  • 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;
  • 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;
  • 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;
  • 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。

非全日制用工、劳务派遣、业务外包并非新生事物,我国劳动法、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已有界定。

灵活就业

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27号)对灵活就业界定:

个体经营; 非全日制就业; 新就业形态。

新就业形态指居家就业、远程办公、兼职就业

实施包容审慎监管,促进数字经济、平台经济健康发展,加快推动网络零售、移动出行、 线上教育培训、互联网医疗、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,为劳动者居家就业、远程办公、 兼职就业创造条件。

共享员工

受疫情和市场波动影响,部分制造企业订单减少,员工暂时闲置,还有一部分企业却订单 集中急需人手。在不改变劳动关系的前提下,将“订单少、工人多”的企业员工,共享到 “订单多、工人少”的企业去工作,不仅减轻了企业压力,也增加了员工收入,实现稳定 就业岗位和企业稳产满产。参考一宣传报导[1]


  1. 共享员工”解锁用工新模式 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737489909373755098